CBA发展史

我国篮球赛制改革推出全国男子篮球甲a主客场联赛是在-全国篮球甲a联赛

CBA发展史

1995年CBA联赛(甲A联赛)创办时有12支球队参加,每年联赛最后两名降入甲B,甲B联赛的前两名升入甲A。1995年的12支球队里,有一半来自各个篮球队,八一、济南队、沈阳队、空军队、南京队、前卫队。CBA开始引入外援之后,只有八一队没有引援,其他的队都因为没有外援被称为“升降梯”,当年升级,当年降级。

空军队1998年解散,后来有了裁军令,体工队很多都被裁掉转型。沈阳队成为了浙江广厦,济南队成为了青岛队。

自2004年起,甲A取消升降级制,在2005年转而采取准入制,并正式更名为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(CBA)。

东莞新世纪(2005年)、浙江广厦(2006年)、天津荣钢、青岛双星(2008年)先后通过准入制进入CBA,联赛规模达到18支。

2009-2010赛季,云南奔牛因未达到准入制度相关标准,该赛季参赛资格被取消,此后CBA就一直只有17支球队参赛。

2013年7月19日,中国篮协公布了NBL俱乐部申请参加CBA准入标准,最终,四川队获得参赛权,CBA在时隔五年后恢复了18支球队的规模。

2014年1月19日,信兰成宣布2014-2015赛季将会扩军,由于联赛不会有单数球队,下赛季扩军两支队伍达到两支,CBA将会达到历史最高的20支球队。

2014年9月3日,中国篮协通过投票确认———江苏同曦和重庆翱龙加入CBA联盟,2014-2015赛季CBA球队数量将由18支增加到20支。

篮球运动员等级

一、国际级运动健将 :

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。

(一)奥运会、世界锦标赛:

1、冠军,授予参加比赛运动员。

2、第二名,授予参加比赛运动员的80%;

3、第三名,授予参加比赛运动员的60%;

4、第四至六名,授予参加比赛运动员的40%;

5、第七至八名,授予参加比赛运动员的10%;

二、运动健将 :

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。

(一)亚运会、亚洲锦标赛冠军,授予参加比赛的运动员;

(二)参加洲以上国际青年队比赛获前八名,按国际级健将的名次比率,授予运动健将称号;

(三)参加洲以上国际比赛(如亚洲和世界俱乐部杯赛)的地方队取得前八名,按国际级健将的名次比率,授予运动健将称号。

(四)在全国运动会和全国甲A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各队运动员(从事五年以上专业训练)申请人数:第一名不多于七人,第二、三名不多于五人,第四至六名不多于的三人,第七至八名,不多于一人;

(五)在全国锦标赛及相当于全国锦标赛(如俱乐部)的比赛中获得前六名各队运动员(从事五年以上专业训练),申请人数:第一名不多于五人,第二至三名不多于三:人,第四至六名不多于一人;

(六)全国甲A联赛第九名及以下的各队,几分别在甲级队和乙级队从事五年及六年以上专业训练的,经全国协会教练委员会评议或业务部门推荐的优秀运动员,协会每年可推荐两人。 三、一级运动员 :

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。

(一)参加全国运动会获决赛权的各队运动员(从事三年以上专业训练。上场时间累计不少于50%,申请人数:第一至四名,除授予运动健将以外的其他运动员(个别运动员除外),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80%;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60%);

(二)参加全国联赛获一至十六名的各队运动员(从事三年以上专业训练。上场时间累计不少于50%,申请人数:第一至四名除授予运动健将以外的其他运动员(个别运动员除外);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70%,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50%,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30%);

(三)参加全国联赛获第十六名以下各队运动员(从事三年以上专业训练。上场累计时间不少于50%,申请人数:第十七至二十名不超过全队30%,第二十一至二十四名不超过全队20%,第二十五至二十八名不超过全队的10%。

(四)全国篮球锦标赛的各队运动员(从事三年以上专业训练,上场累计时间不少于50%,申请人数:第一至四名不超过全队的80%,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60%,第九名至十二名的各队不超过全队的40%);

(五)参加全国青少年运动会和全国青年联赛各队运动员(从事三年以上专业训练。上场时间累计不少于50%,申请人数:第一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30%,第三、四名不超过全队的20%。);

(六)参加全国青年锦标赛各队运动员(从事三年以上专业训练。上场累计时间不少于50%,申请人数:第一至二名不超过全队的20%,第三、四名不超过全队的10%)。

四、二级运动员 :

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。

(一)参加全国甲A联赛或全国运动会决赛的各队运动员;

(二)参加全国甲B联赛的各队运动员;

(三)参加全国青年联赛的各队运动员(从事二年以上专项训练、申请人数: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,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70%,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50%,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30%);

(四)在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锦标赛中获得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(从事二年以上专项训练。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%);

(五)在全国各系统举办的全国锦标赛中获得前二名的各队运动员(从事二年以上专项训练。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%)。

五、三级运动员 :

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。

(一)参加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锦标赛的各队运动员;

(二)参加各系统举办的全国锦标赛的各队运动员;

(三)参加全国青年联赛的各队运动员;

(四)在一个年度中,参加过二十场正式比赛的运动员。

六、少年级运动员 :

凡符合下列条件之-者,可申诸授予少年级运动员称号。

(一)凡代表地(市)参加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以上锦标赛的少年运动员;

(二)一个少年队,在一个年度中,参加过二十场正式比赛的运动员。

注:

1、在达到各等级称号成绩标准的队中,其不符合该等级标准条件的运动员,可以申请授予较低一级的等级称号。

2、在达到各等级称号成绩标准的队中,如有个别运动员符合较高一级的标准条件者,可以申请较高一级的等级称号。

3、关于三级和少年级运动员的比赛次数的计算和“正式比赛”的解释:比赛一场就算一次,每场比赛必须有等级裁判员的主持,并签字证明才算有效。

4、运动员因作风恶劣受到处罚者,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请各等级称号